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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狂野飙车8怎么桶滚到底是个什么梗?

发布时间:2022-12-2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3、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4、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11月29日下午,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各方的职责,细化了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和救助措施,将为河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早在2004年,我省便制定颁布了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介绍,随着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河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使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规有效与上位法规定相衔接,及时推进河北省在反家庭暴力机制建设和司法实践方面取得的成果法治化,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后的条例立足河北实际需求,聚焦可操作真管用,完善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

  明确预防为主宣教先行。条例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警示教育活动,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条例明确,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抵制家庭暴力,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落实强制报告提早干预。为有效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人群,条例规定了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投诉和求助后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力争早发现、早干预、早报告。考虑到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群体遭受家暴时更需外界帮助,条例进一步补充完善家庭暴力强制报告的情形,将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和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而无法报案的人的情形纳入强制报告范围,增加了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

  整合救助力量多管齐下。条例明确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及时排查化解,提供帮助。同时,规定了受害人寻求庇护救助的权利,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此外,条例明确应当对家庭暴力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对受害人、加害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推动重构和谐家庭关系,防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供电企业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均可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由供电企业免费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执行时间以年度为周期,且不得少于一年。

  执行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下同)0.55元、谷段电价0.30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0元、谷段电价0.27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

  执行合表电价的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7元、谷段电价0.31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2元、谷段电价0.28元。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5分钱。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实施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我省注册登记并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实施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企业年报”)和税务部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以下简称“税务年报”)相关信息的“多报合一”。

  通过采取“数据同源、信息共享”的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每年1月25日前,将企业年报中需要企业据实填报的“资产状况信息”(包括: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自动导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相关企业年报的“企业资产状况信息”填报栏中,供企业填报时作为参考依据,企业结合实际经营状况予以核对确认或进行调整修改,并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企业年报的报送公示。企业对企业年报中的资产状况最终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减少企业重复填报,减轻企业负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52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实施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河北省注册登记并办理涉税事宜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实施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企业年报”)和税务部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以下简称“税务年报”)相关信息的“多报合一”。

  (一)实施“多报合一”的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就企业年报中的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数据信息(以下简称“资产状况信息”)实施“多报合一”,让数据多跑路,减少企业重复填报,减轻企业负担。

  (二)实施“多报合一”的申报方式。采取“数据同源、信息共享”的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每年年初将税务年报中的资产状况信息共享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信息自动代入相关企业年报的填报环节,企业结合实际予以核对确认或调整修改后,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企业年报的报送公示。

  (一)建立“多报合一”数据共享机制。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依托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每年1月25日前省级税务部门将税务年报中的“资产状况信息”推送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将相关数据自动代入相关企业年报的填报环节。

  (二)建立“多报合一”数据修正机制。企业在填报企业年报时,应当对预先代入的“资产状况信息”进行核对、修改,并依法对最终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畅通“多报合一”咨询服务渠道,并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对企业反映的信息数据异议要主动进行核对校正,确保企业及时、准确、高效地完成企业年报报送公示。

  (三)完善“多报合一”信息化系统服务功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企业年报页面发布企业“多报合一”政策解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企业年报填报“资产状况信息”时,系统对税务年报相关数据代入情况进行提示,企业应根据提示核对、修改后完成企业年报。

  (四)加强“多报合一”公示信息后续监管。开展企业“多报合一”相关信息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依法依规查处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企业“多报合一”信息的后续监管。探索拓展企业信息数据资源共享范围,为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提供更加智能、科学、高效的数据支撑。

  (一)加强协作推进。实施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是贯彻推广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进“多报合一”改革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平台加强对“多报合一”改革政策的宣传培训,使广大企业了解实施改革的意义、内容,熟悉“多报合一”的申报方式及操作流程,引导企业依法履行“多报合一”年报义务。

  (三)加强指导服务。各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依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多报合一”改革咨询服务工作,及时解答有关年报业务、系统操作、数据共享等问题,指导企业用好改革政策,让企业充分享受改革释放的红利。在推进“多报合一”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不断深化“多报合一”改革。

  近年来,随着铁路的快速发展,电子车票已实现全覆盖,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早已超出原办法规定范围。此次修订的新版办法,是在原办法对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所有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同时明确,不属于长途客运的公益性“慢火车”、市域(郊)列车、城际列车和相关车站根据实际情况暂不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在细化车票实名购买要求方面,新版办法规定,购买车票以及办理补票、取票、改签、退票等业务时,应当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明确通过互联网、电话、自动售票机、人工售票窗口等方式购票时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增强可操作性。旅客遗失实名制车票的,铁路运输企业经核实旅客身份信息及购票信息后,应当免费为旅客挂失补办车票。

  在完善车票实名查验规定方面,新版办法规定,旅客应当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车票实名查验,在检票、验票、乘车时出示车票和本人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车站应当设有人工实名查验通道,为老年人、证件无法自动识读、需要使用无障碍通道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购票、乘车等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同时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新版办法还明确了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在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生殴打、辱骂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冲闯、堵塞实名查验通道、相关场地,破坏、损毁、占用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等扰乱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秩序、妨碍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对铁路运输企业泄露旅客个人信息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对不落实车票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明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有新变化:“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财政部根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政府会计改革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财政总会计制度》。

  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等资金有关的经济活动或事项的专业会计。总会计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适度区分并相互衔接。总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反映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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