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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

发布时间:2019-10-1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并结合江苏省建筑气候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3在建筑热工设计分区上,本标准将徐州市、连云港市划入寒冷地区,其余各市属于夏热冬冷地区。

  1.0.4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甲类公共建筑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65%,乙类公共建筑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1.0.5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窗户洞口(包括外门透明部分)总面积与同朝向的墙面(包括外门窗的洞口)总面积的比值。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 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为W/(m2K)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单位为W/(m2K)。

  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厚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无因次。

  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系数,其值为玻璃窗本身遮阳系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无因次。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无因次。

  空气调节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其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值。

  3.1.1按照建筑物能耗情况和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江苏省公共建筑应划分为下列二类:

  1甲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m2,且全面设置中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或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m2,大于5000m2,且采用中央空调的重要公共建筑。

  2乙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m2,或大于等于20000m2但不设置或仅部分设置中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3.2.1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单体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减少夏季的太阳热辐射、利用自然通风;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总体规划设计中应充分利用水体和绿化等自然资源进行多方位的节能设计。

  2寒冷地区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7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3.2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外门)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能满足下列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7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1建筑南、北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甲类建筑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采用活动外遮阳时,甲类建筑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乙类建筑东、西朝向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2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3.3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3.7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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