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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旬教师称帮女同学担保贷款遭拉黑:若蓄意骗取担保是否构成诈骗?

发布时间:2022-10-1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65 岁的李老师是一名退休教师,据其介绍,某日一位女学生给他打电话约他见面后,称因孩子学费问题,希望李老师帮忙担保。李老师考虑到师生情帮忙担保。此后不久,该女生又让李老师帮忙担保找一位老人借了4万元。

  刚开始,该女生能够正常还钱,后逐渐开始不还款,最后甚至拉黑了李老师。李老师被迫外出打工,目前帮忙偿还了 11万贷款,现计划通过起诉途径挽回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行为结构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因欺骗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并且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进而被害人产生财产损失,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

  在前述案件中,李老师基于该女生的种种说法为其实施了担保,并且最终该女生不还钱后承担担保责任代为还款,其在客观上产生了财产损失。那么,要判断是否能够构成诈骗罪,最重要是要判断该女生一开始是否就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对李老师实施了欺骗行为。

  前述案件中,该女生声称自己的丈夫在非洲做工程,孩子在韩国学习一段时间后,又在美国学习开飞机,因为学费问题需要货款14万元。该说法总体来说真实性存疑,甚至可以说虚假成分较大。

  不过,总体上还需要结合该女生取得贷款后如何安排花费,是否如实作为孩子学费,还是肆意挥霍,以及也可结合该女生是否对他人还存在此类行为等。若是该女生取得借款后肆意挥霍,并且对他人也存在此类骗取担保的行为的,则综合来看其一开始就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较大,从而更可能构成诈骗罪。

  若是前述女生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李老师和本案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是否就是无效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最高法院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债务人通过欺诈方式使担保人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但债权人在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时对该欺诈事实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即便债权人在提供贷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疏忽和过失,也不能据此推定其在与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担保人受欺诈的事实,则不属于可免除担保人责任的情形。

  那么,在前述案件中,若是债权人在一开始就知道该女生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欺骗李老师为其提供担保的,则此时可以认定债权人知道担保人受欺诈的事实,那么此时李老师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但是,实务中,债权人即使存在一定的疏忽、过失,其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不知道担保人受欺诈的。在本案中大概率也是如此,李老师能够免除担保责任的可能性不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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